《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 信息发布:jqfdc | 发布时间:2007-01-25 | 浏览:3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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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行为,建设部近日发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151号),该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发布的建设部令第64号、2001年发布的建设部令第100号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申请在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执业的,应当在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者分支机构备案的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人员,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注册证书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凭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
《办法》要求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执业,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相符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另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有违法行为,将依法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严重还将负法律责任,并把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张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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